|
| |
入市指南/结算须知 |
|
|
| 交易商结算帐户 |
交易商的结算帐户用以存放交易商在本市场的交易资金。
原则上交易商申请的每一席位都对应一个结算帐户。
交易结算部为交易商开设结算帐户。 |
| 指定结算银行和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 |
本市场根据结算业务和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的需要,经过考察和协商,确定相关银行为本市场的结算银行, 并开立帐户为本市场办理结算业务的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 |
| 指定银行帐户 |
为加快资金结算速度,保障交易商资金安全,各交易商必须向本市场提交《关于资金划转事项的函》指定往来 结算的银行帐户,并与本市场签订《指定账户划款协议》,同时,交易商应在指定银行结算帐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以备其席位交易资金不足时及时补足。 |
| 指定结算人员 |
各交易商必须至少授权和指定一名本公司的结算人员来办理其与本市场的相关交易、结算、交收业务。 |
| 交易商出入金 |
交易商入金,并经本市场确定资金到帐后,才能录入交易商的结算帐户,相应增加交易商结算帐户中的可用 资金余额;当交易商入金时的付款人与交易商名称不一致时,付款人必须出具相应的说明和免责证明。否则, 本市场将该笔资金作挂帐处理。
交易商出金,可以根据自己的交易状况和资金状况填写《出金单》,并加盖预留印鉴,提出出金申请,并须 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方可出金。原则上本市场将其申请出金的资金转入交易商指定银行帐户;如果交易商因 特别需要将资金转入非指定银行结算帐户或其他收款人帐户,交易商必须出具相应的说明和免责证明。
否则,本市场不予办理。 交易商有多个席位的,必须注明需要办理结算业务的席位代码。否则,不予受理。 |
| 结算方式 |
本市场实行逐日结算、一次净额交收的制度。
本市场对交易商未转让或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指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电子合同)因每交易日市场均价变化 产生的盈亏暂作记帐处理,帐面亏损计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余额,而帐面盈利不计入;当该合同转让或解除 后才将产生的盈利相应地增加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同时,本市场每交易日结算时,对交易商因交易和价格 变动而产生的资金变动按应收应付的净额一次性交收资金。 |
| 履约保证 |
本市场实行合同保证金制;履约保证的形式为电子货单或保证金。
经过申请,有电子货单的交易商可以实现保证金和电子货单履约保证方式的相互置换。
保证金可以用现金和电子货单的方式交存,也可以用经本市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交存,但必须办理相 关质押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本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异常状况和风险控制原则调整保证金数额。 |
| 利 息 |
本市场对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半年计息一次。 |
| 税 金 |
本市场将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处理交易和交收中涉及的相关税金。同时,买卖双方应按相关要求 提交和接受增值税发票。 |
| 结算报表 |
每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场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向交易商提供《款项收付清单》、《合同订货清单》、
《货物交收清单》、《电子交易清单》等报表资料;交易商应及时查询、提取和核对自己的交易数据和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市场提出。
否则,本市场视之为交易商认可交易数据 和结果,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
| 结算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 |
凡买卖双方订货委托成交后,成交结果视为达成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两种交易模式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本市场的网络 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或解除。 |
| 交易商交易 |
本市场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具体金额见本市场公告。
每日结算后,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否则,下一交 易日不得订立新的合同。
同时,本市场在其交易结算报表中作风险提示。交易商应该每日查询、提取和核对 报表,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本市场视为其已收到通知。
如果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低于零,且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足资金时,本市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控制风险, 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交易商承担。 |
|